1.美國概況
1.1 總覽
A. 面積:
美國是全世界面積第四大的國家──僅次於俄國、加拿大及中國。美國的陸地
面積為354萬平方哩,相當於全世界陸地面積的6.2%。
B. 人口:
美國是全世界人口第三多的國家──僅次於中國及印度。美國的人口在公元2000年七月時估計為二億七千六百萬人。其中白種人(含西班牙裔)佔83.5%,非洲裔佔12.4%,亞裔佔3.3%。
C. 經濟:
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已開發國家,其1999年國民生產總額略大於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日本)與第三大經濟體(德國)的總和,如下表所示:
世界排名 國家 1999年國民生產總額(GNP;單位:十億美元)
1 美國 9,299
2 日本 5,252
3 德國 2,465
4 法國 1,570
5 英國 1,180
6 意大利 1,173
7 中國 996
來源:www.doc.gov; www.worldbank.org; wwwl.usatrade.gov
D. 企業結構:
職 工 人 數 企業總數 佔全部企業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1- 4 6,700,000 61.69% 61.69%
5- 9 1,900,000 17.50% 79.19%
10- 49 1,720,000 15.84% 95.03%
50- 99 350,000 3.22% 98.25%
100- 249 133,000 1.22% 99.47%
250- 499 32,200 0.30% 99.77%
500- 999 12,700 0.12% 99.89%
1,000-4,999 9,500 0.09% 99.98%
5,000-9,999 1,295 0.01% 99.99%
Over 10,000 1,230 0.01% 100.00%
總和: 10,859,925 100.00%
參考:美國98%以上之企業均為小型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100人)。
E. 自然資源:
美國為世界上生產商用木材最多的國家之一。美國也富於下列天然資源:煤、銅、鉛、鈾、磷、金、鐵、汞、鎳、銀、鋅、及鉀等。
F. 農業品及肉類製品:美國是全世界下列產品的最大生產及輸出國:小麥、黃豆、棉花、煙草及肉類。美國是全世界第二大稻米生產國。
1.2 美國對外貿易之現況
A. 美國之對外貿易總額(單位:十億美元)
年份 進口 出口 貿易逆差
1999 81,788.20 13,111.00 -68,677.20
1998 71,168.70 14,241.30 -56,927.40
1997 62,557.60 12,862.30 -49,695.30
來源:1.美國調查局(U.S. Census Bureau),網址為 www.census.gov
2.美國商業部經濟分析局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 1999年美國前10名之出口產品(以貿易金額計算):
1. 機電產品
2. 飛機及零件
3. 各種成品
4.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與辦公設備
5. 一般工業機械
6. 汽車及零件
7. 電力設備
8. 特殊工業機械
9. 科學儀器
10. 電訊產品
C. 1999年美國前10名之進口產品(以貿易金額計算):
1. 新車
2. 機電產品
3.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與辦公設備
4. 原油
5. 各種成品
6. 服裝
7. 電訊產品
8. 汽車零件
9. 電力設備
10. 一般工業機械
D. 1999年美國最大之貿易夥伴:
名次 進口自 出口至
1 加拿大 加拿大
2 墨西哥 日本
3 日本 墨西哥
4 中國 英國
5 德國 德國
6 英國 南韓
7 南韓 台灣
8 台灣 荷蘭
來源:上述資料取材自「美國貿易資料庫」(National Trade Data Bank)。
「美國貿易資料庫」為美國商業部每月發行之電腦光盤(CD-ROM),其中
含有與美國貿易有關之大量數據、報告及進出口貿易機會等。欲訂購此電腦光盤,可電Tel: 202-482-1986 (www.stat-usa.gov)。
1.3 美國境內之外國投資
一般而言,如果一美國公司之25%以上所有權為外國人擁有,聯邦政府即視之為
外國投資公司。此類公司需使用國稅局第5472號表格申報資料。美國商務部有時將一些外國擁有10%以上之企業歸類為「外資影響企業」。在美國之公司或個人如果從事於代表或代理外國政府之工作,必須按照規定至有關政府部門註冊為「外國政府代理人」。
雖然美國允許外國人擁有不動產(除了農業用地之外),其對外國在美之投資亦有一些限制,如下列行業即有限制外資之規定:
A. 電訊業:
美國的法律禁止外資企業取得經營電訊業(如電話公司、廣播及電視台等)的營業許可證。
B. 航空業:
美國對於外資企業經營航空運輸業有嚴格的規定。在大多數情形下,只允許美國公民擁有飛機的註冊權。
C. 沿海及內河航運業:
理由同上述B項。
D. 水力及核能發電設施:
美國政府只允許美國公民經營水力發電設施及使用或生產原子能的設備。
1.4 貿易保稅區(Foreign Trade Zones)
貿易保稅區通常位於港口附近,為美國政府指定之享有貿易優惠之區域──即在保稅區內進出口貨物不需繳納關稅。保稅區對於從事國際貿易之美國企業而言,最吸引人之處就是他們能將國外之原料或半成品進口至保稅區內,加工後再輸出而不必繳付任何關稅。
在1991年底之前,美國的貿易保稅區已超過180個,如果連附屬區一起算在內,則有400個左右,比較大的保稅區有紐約區、舊金山區、邁阿密區等。
1.5 進口至美國所需注意之事項:
A. 進口關稅(Import Duties):
進口關稅之稅率與原產地及產品之種類等因素有關,可分成下列三種:
1.價格稅率:為最常用的稅率,乃設定進口貨物價值之某一百分比為其關稅。 例:5%價格稅率;
2.特殊稅率:此種關稅乃按照進口貨物之單位數量或重量打稅,例:每打(貨 品)$1.58特殊稅率;
3.混合稅率:此種關稅乃價格稅率及特殊稅率之混合物。例:每磅$0.58+8%混合稅率
參考:美國海關之電腦網址為http://www.customs.ustreas.gov,
如果想查某一產品之進口稅率,可直接鍵入下列: 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exp/rulings/harmonize/index.html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更多資料,可聯絡美國海關總署 Tel: 202-927-6724, Fax: 202-927-1393。
B. 保金(Bond):
在貨物進關時,海關會要求進口商預付保金,以確保進口商能負責貨物進關後所可能產生的糾紛或賠償等問題。有經驗的進口商通常會要求報關行代付此項保金以簡化手續。雖然進口商能夠親自辦理清關的手續,雇用報關行可使貨物清關過程平順之外,亦可節省進口商的時間及人力。
C. 進口退稅(Drawback of Duties):
美國企業如果進口原料或零件至美國加工後再輸出,則其所付進口關稅之99%均可申請退回,剩餘之1%關稅則用於支付海關之一般行政開銷費用。
D. 貨品處理費(Merchandise Processing Fees)
貨品處理費乃根據進口貨物之價值而定,如下所示:
1. 正式進口(Formal Entry):如果進口貨物之總價為美金$1,250或更高,則進口商必須檢具文件正式申報進口之手續。此種情形下,貨品處理費為進口貨物總金額之0.19%,通常為美金$21~$400。
2. 非正式進口(Informal Entry):如果進口貨物之總價在美金$1,250之下,貨品可以「非正式進口」之方式(例如:郵寄包裹)進入美國。非正式進口之貨品處理費通常不超過美金$10,但須注意某些產品(如紡織類及衣服)不得以「非正式進口」之方式進入美國;某些特定產品之「非正式進口」之標準遠低於美金$1,250。
3. 「非正式進口」之金額標準(美金$1,250)為海關所設定。1994年1月1日生效之「海關現代化法案」已將此金額提高至美金$2,500。將來海關之執行單位可能也會採用此「非正式進口」之新的金額標準(美金$2,500)。
E. 配額(Quota):
進口配額是指在一定時間內,控制某種貨品的進口數量而言。配額乃由法律所制定,海關負責執行配額之有關規定,但無權改變配額之設定。配額可分為兩種:
1. 海關配額──也稱為「稅率配額」。在此種配額下,一定數量的某種產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以較低的稅率進入美國。超過此一數量的貨品則須付較高的關稅。共產國家的貨物通常無法以海關配額的方式進口美國。
2. 絕對配額──也稱為「定量配額」。在配額有效期間,一定數量的貨品可以「定量配額」方式進入美國。超過此一數量的貨品則必須銷毀,或儲存於保稅區內,或出口至美國境外等待下一輪的配額有效期間才可再進口至美國。
F. 品管標準 (Mandatory Technical Standards):
許多產品在生產時,必需達到美國政府所規定的品管及安全標準才會被獲許進入美國。進口商在進口此類產品之前,需先取得文件證明產品符合美國標準,並在貨品進關時呈繳有關文件。進口商並需繳付保金保證產品完全符合文件上所註明之規格。此類產品包括汽車、電子、機電產品及燈具等。
G. 短期進口證 (ATA Carnets):
ATA是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與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混合物,意思是臨時許可。短期進口證(ATA Carnets)的有效期間為一年。如果貨品進入美國的目的是參加展覽而非銷售,進口商必需事先申請短期進口證以免繳交進口關稅。使用短期進口證進入美國的貨品,在美國境內如果被銷售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運出美國,則申請短期進口證時所付之押金(Deposit)即會被用作支付所欠進口關稅之用。申請短期進口證所需之費用包括:
1.根據進口貨品之總金額,繳交手續費美金$120至$250不等。此手續費日後亦不退還。
2.以現金支票或保金(Bond)之方式支付押金,押金之金額通常為進口貨品總金額之40%。此押金在貨品運出美國後可退還。
參考:1. 有關申請短期進口證之手續及資料,可電US Council of the ICC (Tel: 212-354-4480, Fax: 212-944-0012)。
2. World Trade Press (Tel: 415-454-9934, Fax: 415-453-7980, www.worldtradepress.com)出版的 "Importers Manuel USA" (美國進口商手冊) 對進口美國之程序及規定有詳細的說明。
1.6 自美國出口所需注意之事項
A. 出口許可──出口許可分為兩種,概述如下:
1.普通許可 ── 普通許可適用於大多數出口產品。普通許可不需任何手續申請,出口商出口一般貨品時即自動獲得普通許可。唯當出口貨品之總金額超過美金$2,500時,出口商需填報「出口申報單」(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
2.特殊許可(IVL) ── 特殊許可乃由美國政府正式核發給某一出口商之許可證明,允許該出口商輸出一定數量之特定產品至目的地。一般而言,美國缺乏之物資原料,或任何可能被使用於不利於美國或其盟邦之貨品(如武器及高科技設備)均需獲得特殊許可才能出口。申請特殊許可時,出口商必需將申請表#BXA-622P填好並繳交至出口管理局(BXA)之下列地址。如果申請獲得批准,出口商將會收到一張附有許可號碼之有效特殊許可(Validated Export License)。所有出口商使用特殊許可出口貨物時,均需填報「出口申報單」(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
Bureau of Export Administration (BXA)
14th St. and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30
Tel: 202-482-2721 Fax: 202-482-2387
www.bxa.doc.gov
參考:1. 美國商務部出版之(A Basic Guide to Exporting)「出口基本指南」對自美國出口貨物之程序及有關事項有詳細的說明。此書可自 WorldTrade Press (Tel: 415-454-9934, Fax: 415-453-7980, www.worldtradepress.com)購得。
2. Dun & Bradstreet Information Services (Tel: 800-526-0651, Fax: 201-605-6911, www.dnb.com) 出版之「Exporters Encyclopedia」內含220個出口市場的簡介及分析。內容包括美國及外國之政府機構、國際貿易商會、聯絡單位、及市場信息等。
3. 美國商務部出版之(The 1996 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1996美國出口法規」,對出口之規定有詳盡的介紹。此出口法規可自NTIS (Tel: 800-553-6847, Fax: 703-321-9467, www.ntis.gov)購得。
4. The Trade Information Center (Tel: 800-USA-TRADE, 800-872-8723, www.itn.doc.gov/td/tic/)為聯邦政府協助企業出口各項計劃的資料中心。此中心提供各種顧問諮詢服務,包括如何開始出口業務、出口貸款、出口所需之文件、各種會議及專題演講、國外商展資訊等。此中心亦提供各州政府及地方商會之協助企業出口各項推廣工作。
B. ISO 9000:
ISO 乃企業自願設定之國際品管標準,為了證明出口之產品符合國際標準,出口商通常會檢附ISO9000的品管證明。目前使用ISO 9000的出口商日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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